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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租(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提交铺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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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二、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办理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其中,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租(借)用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租(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由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提供经营场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原件。

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原件,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原件,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也可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上述证明文件中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权属主体、具体地址等事项)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开发区分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物流园区分局:铁岭县凡河新区东北物流城双创服务办事大厅

企业监管分局: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79号

(网上办理地址:)

六、办理机构: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无收费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6:30(中午不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