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动物凶猛
日前,河南鹤壁山城区石林镇一名 3 岁儿童被狗咬伤致死。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通报称,涉案犬只的主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拘。涉案犬只已被依法处置
又是一起悲剧。活蹦乱跳的幼童意外离世,让人扼腕哀痛。幼童头皮、胳膊、脸和喉咙处布满牙齿贯穿伤的惨状,让人不寒而栗。视频中孩子母亲撕心裂肺的哭声,让人揪心不已。
事后,当地公安及时介入,依法刑拘犬主人,也为此类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探索性样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得很清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鹤壁公安及时引入刑罚,以涉嫌过失致人伤亡罪对犬只主人依法刑拘。根据刑法明确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要点,结合本起事件新闻报道所说“平时狗很凶,邻居也没有拴过狗”,犬只主人对自己所养的犬只看管不力,导致悲剧发生,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本次孩童被狗咬伤致死一事中,犬主人到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最终如何量刑定罚,有待警方调查和法院判决。但犬主人难辞其咎,是显而易见的。
个案的责任厘定并不难,难的是“狗患”治理。随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心理或者情感需求越来越大,养狗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养狗不仅需要关爱心和责任心,更是一项技术活。半夜楼道里传出的犬吠声、小区花园步道上残留的狗屎、不拴绳随意乱蹿的犬只,乃至恶狗伤人、咬人致死事件不绝如缕,这些现象的存在,让“狗患”成为一大社会治理难题。中国医学救援协会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4000万人被猫狗咬伤。
日常所见,恶狗伤人、咬人致死事件,可谓不胜枚举:
2017年5月,遵义绥阳旺草3岁男孩豪豪,在家门口玩耍时脸部被狗咬得面目全非,伤口缝合200多针;
2018年8月,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一名8岁男童,被一只下司犬咬至颈部身亡;
2018年9月,一名6岁男童被黄色土狗咬伤,在被咬后的第13天突发狂犬病离世;
2019年11月,河北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上学路上被狗咬死……
如果说一个人的不幸有可能是意外,那么,如此众多的惨剧如出一辙,则提醒我们不得不警惕规律性成因。法律惩前毖后,自不待言,但如何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乃是当务之急。
虽然伴随着全国各地不断出台管理制度,对犬只品种、上户要求、出行要求、遛狗时间、甚至遛狗年龄等都列出了详细规定及罚则,养犬带来的种种社会隐患局部得到不同程度的缓解,但总体而言,“狗患”依然是悬在我们头顶的危险利剑,尤其是城郊和农村,问题更多、隐患更大。昨天是9岁女童上学路上被狗咬死,今天是3岁儿童被狗咬伤致死,如不加以遏止,明天的惨剧又会是谁,后天呢?
狗咬人,归根结底还是狗主人的问题。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尽到看管责任、避免伤人,是人所尽知的底线,文明养犬是人所应备的基本素质。减少和避免恶犬咬人,则重在防患于未然。
一是要明晰犬只主人法律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对那种明知犬只存在公共安全威胁却不以为然,疏于看管、漫不经心的养狗人士,必须严加惩戒,倒逼其绷紧安全这根弦。具体到这次的事件,如果邻居能把平时就很凶的狗拴上绳,恐怕悲剧就不至于发生。
二是促其养成文明养狗习惯。央视主持人朱广权曾用两个成语,把文明养狗的规则说得非常形象:“一丝不苟”,说的是没有一丝绳链拴着,就不能遛狗,而且要紧紧抓牢,“爱不释手”。如此两点,足以为训。如果连这都做不到,还养狗作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