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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大传》诗解中-宗名正姓

《礼记.大传》诗解中-宗名正姓

题文诗:

同姓从宗,以合族属,以序昭穆;异姓主名,

以治际会,际昏礼会,夫若父行,则主母名;

夫若子行,则主妇名.名著分明,男女有别,

宗名守分,人伦不乱.夫属父辈,妻皆母道;

夫属子辈,妻皆妇辈.辈分之名,名正言顺,

言顺事成,至名至正,正己正人,人治之大,

昭穆人伦,不可不慎.姓者性也,至性至命,

姓桓_桓若灵就是桓淼淼_z姓l姓女星

至命自天,至天至情,情生万民,天生万物,

系正以姓,真情弗别,缀之以食,食而弗殊,

四世虽缌,五世袒免,六世亲竭,庶姓别上,

戚单于下,所姓者同,周道昏姻,百世不通.

正文:

全文:

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分段译注疏:

姓桓_z姓l姓女星_桓若灵就是桓淼淼

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

【今译】

同姓的男子随着各自的宗子,组成一个氏族单位。从外族嫁 过来的女子,依靠称呼确定名分。族中举行集会时,依据名分排列 座次。名分确定之后,男女就有区别了。丈夫属于父辈的,其妻就 属母辈;丈夫是子辈,其妻就属媳妇辈。如果称呼弟弟的妻子为媳 妇,那末难道可以称呼嫂嫂为母亲吗?所以,名分是人伦中最重要 的事情,不可不特别慎重。

郑玄注: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合,合之宗子之家,序昭穆也。异姓,谓来嫁者也,主於母与妇之名耳。际会,昏礼交接之会也。著,明也。母、妇之名不明,则人伦乱也。乱者,若卫宣公、楚平王为子取而自纳焉。○际音祭。著,知虑反。为,于伪反,下“相为”同。

[疏]“同姓”至“有别”。○正义曰:此一节论同姓从宗,异姓主名,明男女有别之事,各随文解之。○“同姓从宗”者,同姓,父族也。从宗,谓从大小宗也。○“合族属”者,谓合聚族人亲疏,使昭为一行,穆为一行,同时食,故曰“合族属”也。○“异姓主名,治际会”者,异姓谓他姓之女,来为巳姓之妻,系夫之亲,主为母、妇之名。夫若为父行,则主母名。夫若子行,则主妇名。治,正也。际会,所以主此母、妇之名,正昏姻交接会合之事。○“名著而男女有别”者,若母、妇之名著,则男女尊卑异等,各有分别,不相淫乱,凡姓族异者,所以别异人也,犹万物皆各有名,以相分别。天子赐姓赐氏,诸侯但赐氏,不得赐姓,降於天子也。故隐八年《左传》云:“无骇卒,公问族於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以此言之,天子因诸侯先祖所生,赐之曰姓。杜预云:“若舜生妫汭,赐姓曰妫;封舜之后於陈,以所封之土,命为氏。舜后姓妫而氏曰陈,故郑《駮异义》云:“炎帝姓姜,大皞之所赐也。黄帝姓姬,炎帝之所赐也。故尧赐伯夷姓曰姜,赐禹姓曰姒,赐契姓曰子,赐稷姓曰姬,著在《书传》。”如郑此言,是天子赐姓也。诸侯赐卿大夫以氏,若同姓,公之子曰公子,公子之子曰公孙。公孙之子,其亲巳远,不得上连於公,故以王父字为氏,若適夫人之子,则以五十字伯仲为氏,若鲁之仲孙、季孙是也。若庶子妾子,则以二十字为氏,则展氏、臧氏是也。若男女,则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为氏,以官为氏者,则司马、司城是也;以邑为氏者,若韩、赵、魏是也。凡赐氏族者,此为卿乃赐。有大功德者,生赐以族,若叔孙得臣是也。虽公子之身,若有大功德,则以公子之字赐以为族,若“仲遂”是也。其无功德,死后乃赐族,若无骇是也。若子孙不为卿,其君不赐族,子孙自以王父字为族也。氏、族对之为别,散则通也。故《左传》云“问族於众仲”,下云“公命以字为展氏”是也。其姓与氏,散亦得通,故《春秋》有姜氏、子氏,姜、子皆姓而云氏是也。○注“若卫”至“纳焉”。○正义曰:案《春秋左氏传》桓十六年:“初,卫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娶於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又昭十九年《左传》:楚平王,郹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为大子建良秦女而美,平王自纳之。是其淫乱之事也。

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今译】

丈夫属于父辈的,其妻就 属母辈;丈夫是子辈,其妻就属媳妇辈。如果称呼弟弟的妻子为媳 妇,那末难道可以称呼嫂嫂为母亲吗?所以,名分是人伦中最重要 的事情,不可不特别慎重。

郑玄注: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言母、妇无昭穆於此,统於夫耳。母焉则尊之,妇焉则卑之,尊之卑之,明非已伦,以厚别也。○属音烛。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不可也,谓之妇与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远之耳。复谓嫂为母,则令昭穆不明,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为服,不成其亲也。男女无亲,则远於相见。○嫂,本又作A3,悉早反。远,于万反,下同。复,扶又反。令,力呈反。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人治所以正人。○治,真吏反,注同。

[疏]“其夫”至“道也”。○正义曰:此一经言他姓妇人来嫁已族,本无昭穆於己亲,惟系夫尊卑,而定母、妇之号也。○“其夫属乎父道”者,道,犹行列也。若其夫随属於己之父行者,其妻皆即己之母行也,故云“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者,谓其夫随属於己之子行者,其妻皆妇行也。故妇人来嫁已伯父之列,即谓之为母也。来嫁於己之子侄之行,即谓之为妇也。○注“言母”至“别也”。○正义曰:云“母、妇无昭穆於此”者,此谓己之族也。言他姓之女,或为妇,或为母,先无昭穆於己之亲族。云“统於夫耳”者,言所以有母、妇名者,谓系统於夫,始有母、妇之名也。云“尊之卑之,明非己伦,以厚别也”者,谓之为母者则尊敬之,谓之为妇者即卑远之。既尊卑县绝,明知非已之伦位,所以厚重相分别之义也。凡男女若无尊卑,伦类相聚,即淫乱易生,为无相分别也。○“谓弟”至“母乎”。○此一经论兄弟之妻相称谓之义。凡子行之妻,乃谓之为妇,弟非子行,其妻亦谓之妇者,以兄弟同伦,嫌相亵渎。弟虽非子行,其妻同子行之妻,谓之为妇,欲卑远之。弟妻既得为妇号,记者恐兄妻得为母号,故记者明之云:“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嫂不可亦谓之为母也。然弟妻既得为妇,兄妻不可亦得为母者,然弟小於己,妻必幼稚,故可谓之为妇。

而嫂不可借子妻之名谓之为妇。嫂虽是兄妻,年必与巳相类,既不甚县绝,何得谓之为母?且弟妻既为妇,兄妻又为母,便是昆弟之伦翻为父子之例,故嫂不可谓之为母,而借嫂老之名以为兄妻之号也。○注“言不”至“相见”。○正义曰:“言不可”者,谓嫂不可为母也。云“谓之妇与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远之耳”者,谓之妇者弟妻,谓之嫂者兄妻。“在己之列”,谓兄弟之妻作己之伦列,恐相亵渎,故弟妻假以同子妇之名,兄妻假以嫂老之名,殊远之也。云“复谓嫂为母,则令昭穆不明”者,既以子妻之名名弟妻为妇,若又以诸父之妻名名兄妻为母,则上下全乱,昭穆不明,故不可也。郑注《丧服》亦云:“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其不可也。故言乎以疑之,是弟妻可借妇名,是兄妻不可借母名,与此注正合,无相违也。而皇氏引诸儒异同,烦而不当,无所用也。云“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为服,不成其亲也”者,若男女尊卑隔绝,相服成亲,义无混杂。此兄弟之妻,己之伦列,若其成亲为服,则数相聚见,奸乱易生,故令之无服,所以疏远之。云“男女无亲,则远於相见”者,以其全同路人,恩亲不接,故云远以相见。○“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名谓母、妇之名,言得之则昭穆明,失之则上下乱,是人治之大者也,可得不慎之乎?言须慎名也。

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今译】

为出自同一高祖而相隔四代的族人服丧,只穿缌麻丧服,丧服 关系只到这一代为止。相隔五代的人之丧,只要脱衣露出左臂,用 麻布条束住头发表示哀悼,所用的礼比同族的人轻。相隔六代的 人,虽同姓,可以说族亲关系已经没有了。这些同姓的人,从高祖 以上,已不认为同族;从玄孙以下,已无丧服。这种同姓的人可以 通婚吗? 这些人用老祖宗的姓联系起来没有分别,在宗庙聚会时 也排在同一个辈分上,所以凡同姓者,即使相隔百代,也不能通婚, 周代的规定就是这样。

郑玄注:四世而緦,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四世共高祖,五世高祖昆弟,六世以外,亲尽无属名。○免音问。杀,色界反,徐所列反。其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昏姻可以通乎?问之也。玄孙之子,姓别於高祖。五世而无服。姓,世所由生。○戚,千历反。单音丹。昏姻,如字。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周之礼,所建者长也。姓,正姓也,始祖为正姓,高祖为庶姓。系之弗别,谓若今宗室属籍也。《周礼》:“小史掌定系世,辨昭穆。”○系,音计,又户计反。别,皇如字,旧彼列反,注及下同。缀,丁卫反。连,合也。食音嗣。定系,户计反,一音计。

[疏]“四世”至“然也”。○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统叙宗族之异,各依文解之。○“四世而緦,服之穷也”者,四世,谓上至高祖以下至已兄弟,同承高祖之后,为族兄弟,相报緦麻,是服尽於此,故緦麻服穷,是“四世”也。为亲兄弟期,一从兄弟大功,再从兄弟小功,三从兄弟緦麻,共承高祖为四世,而緦服尽也。○“五世祖免,杀同姓也”者,谓其承高祖之父者也,言服袒免而无正服,减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者,谓其承高祖之祖者也,言不服袒免,同姓而巳,故云“亲属竭”矣。○“其庶姓别於上”者,此作《记》之人,以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故将殷法以问於周,云周家五世以后,庶姓别异於上,与高祖不同,各为氏族,不共高祖,别自为宗,是“别於上”也。○“而戚单於下”者,戚,亲也;单,尽也。谓四从兄弟,因亲尽於下,各自为宗,不相尊敬。庶,众也。高祖以外,人转广远,分姓众多,故曰庶姓也。高祖以上,复为五宗也。○“婚姻可以通乎”者,问者既见姓别亲尽,虽是周家,婚姻应可以通乎?问其可通与否。○注“问之”至“由生”。○正义曰:“问之”者,是记者以殷法而问周五世后,昏姻可以通否。云“玄孙之子,姓别於高祖”者,玄孙与高祖服属仍同,其姓与高祖不异。

玄孙之子则四从兄弟,承高祖父之后,至已五世而无服,各事小宗,因字因官,为氏不同高祖之父。是庶姓别於上,庶姓为众姓也,则氏族之谓也。云“姓,世所由生”者,据五世无服,不相禀承,各为氏姓,故云“姓,世所由生”。○“系之”至“然也”。○前文记者以殷法而问周,此经记者以周法而答问。言周法婚姻不可通也。○“系之以姓而弗别”者,周法虽庶姓别於上,而有世系连系之以本姓,而不分别,若姬氏、姜氏。大宗百世不改也。○“缀之以食而弗殊”者,连缀族人以饮食之礼,而不殊异也。○“虽百世婚姻不通”者,言虽相去百世,而婚姻不得通。○“周道然也”者,言周道如此,异於殷也。是不许问者之辞也。○注“姓正”至“昭穆”。○正义曰:“姓,正姓”者,对氏族为正姓也。云“始祖为正姓”者,若炎帝姓姜,黄帝姓姬。周姓姬,本於黄帝;齐姓姜,本於炎帝;宋姓子,本於契。是始祖为正姓也。云“高祖为庶姓”者,若鲁之三桓,庆父、叔牙、季友之后,及郑之七穆,子游、子国之后为游氏、国氏之等。云“若今宗室属籍也”者,以汉之同宗有属籍,则周家系之以姓是也。云“小史掌定系世”者,《周礼》小史之官,掌定帝系世本,知世代昭穆,故云“定系世,辨昭穆”也。

补充注疏:

缌麻

缌麻(缌音思),丧服名,是次于“小功”的丧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用较细熟麻布制成,做功也较“小功”为细。清代,凡男子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为外孙、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缌麻。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即所谓“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缟巾;明、清时,素服,以尺布缠头。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制度简介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具体应用

1. 斩衰,“衰”(读做“催”)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斩衰,是最重的孝服。

2.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3. 大功,是用熟麻布制作的,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为伯叔父母、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都要穿这种'大功'丧服。

4. 小功,是轻于'大功'的丧服,是用较细的熟麻布制作的。这种丧服是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和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而穿的。

5. 缌麻,是用稍细的熟布做成的。现在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称为“漂孝”。凡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穿孝都用这个档次。

五服之外,古代还有一种更轻的服.丧方式,叫“袒免”。在史籍中记载:朋友之间,如果亲自前去奔丧,在灵堂或殡.葬时也要披麻;如果在他乡,那就'袒免'就可以了。袒,是袒露左肩;免,指不戴冠,用布带缚髻。

出服之义

出五服的意思是:亲属关系超过五代,不再为之服丧,叫做出服,也叫出五服,在婚嫁中出五服即可通婚,现代人多认为五服是五代,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五代算一服,出五服要二十五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