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湖北武汉,一98年男子为寻求刺激,通过某社交软件邀约一男两女在酒店房间内实施性行为、交换性对象等淫乱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主体身份:
被告人秦超,男,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武汉商学院学生(自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秦超为寻求刺激,通过XX和微信方式邀约违法行为人马某(男)、高某(女)、李淄博(女)三人,于当日21时许在本辖区东风大道海友酒店8257号房间内实施性行为、交换性对象等淫乱活动。
马某支付人民币650元给高某、李淄博作为报酬,后公安民警在该酒店房间内当场查获被告人秦超及违法行为人马某、高某、李淄博。
法院认为:
1.被告人秦超认罪认罚,且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2.判决被告人秦超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案例# #刑法# #聚众淫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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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释)本案例中的被告人秦超,属于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而其余三人属于应被告人秦超邀约而首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所以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多次参加者,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但马某支付人民币650元给高某、李淄博作为报酬,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涉嫌“卖淫嫖娼”,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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