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宋代,“刺配”是一种严重的流刑罪犯兼施刺面和决杖的刑罚。它是宋朝继承五代的刺面刑。而自创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在对犯人执行刑罚时,用刑杖杖其背脊,后又对其人脸部进行刺面,是对犯一人之身所施兼三刑的刑罚,这种“刺配”的刑罚,实际上它是中国古代黥(黥,即就是刻划犯人的面部并染以墨色的一种刑罚,亦称墨)肉刑之一的黥刑的复活。大唐刑律中并无黥刑的刑罚,五代时期只有后晋(天福年间)才创制规定了刺面之法。
宋朝中的刑法典《宋刑统》亦没有有关“刺配”刑的规定,“刺配”之刑不是宋朝常法,是非常法,它是在宋仁宗时期针对社会各种矛盾和犯罪的不断增加和加剧,颁布的有关“刺配”之刑的诏令和敕(在宋代的,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随时颁发的指示或决定。由于敕比律具有灵活性,更适应宋代高度集中的皇权的需要,因而在宋代的司法实践中,敕不但被广泛地用来作为断案的依据,而且其效力也大于律)逐渐增多,使其通过司法实践逐渐成为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宋朝的“刺配”制度,有一整套的比较具体的用刑规定,刺面有具体的部位之分。标志有刺面和刺记号之别,刺得深度也因所发配地区的远近而不同。刺配对象主要是包括杂犯死罪被宽减贷取,强盗窃盗,凶恶犯罪之人的累犯等性质比较严重的罪犯。
宋朝设立“刺配”刑,它的本意是改变在推行折杖法之后,死刑与配役刑刑差太大的弊病,它是具有宋朝特色的一种刑罚制度,但是随着后来刺配之刑的滥用,造成“面目一坏、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的后果,颇引起朝臣的异议,使它成为宋朝司法法律制度腐败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