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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峰通考》七杀有制类命例注解

《喜忌篇》云:“五行遇月支偏官,岁时中亦宜制伏,类有去官留杀,亦有去杀留官。四柱纯杂有制,定居一品之尊,略见一位正官,官杀混杂反贱。”

张楠补曰:四柱纯杂有制,盖言四柱中纯杀无官,有食神制伏得宜,定居一品之尊。上文所谓“五行遇月支偏官,岁时中亦宜制伏”之谓也。若杀为用神,杂以正官,有伤官克制,或官为用神,杂以七杀,有食神制伏,亦定居一品之尊。上文“类有去官留杀,亦有去杀留官”之谓也。“略见一位正官,官杀混杂反贱”,是无制伏,无去留之谓也。或者改“纯杂有制”,为“纯杀有制”,误矣。

古时纯杂有制类

《神峰通考》七杀有制类命例注解

岳总领造:癸卯、丁巳、壬寅、甲辰。

周易卜命解:壬水日元,生巳月辰时,辰巳之中,藏有戊土七煞,时逢甲木食神透干,通根于年日地支,又逢寅卯辰会局以助甲,煞逢食制,贵;年月癸丁相冲,劫财夺财,令财不能党煞,亦吉。另外,《通会》亦录有此造,谓之一总兵之命。

《神峰通考》七杀有制类命例注解

《真诠》“论偏官”章载有一岳统制命,四柱为:癸卯、丁巳、庚寅、庚辰,沈氏解之为“去官留煞也”。此造与上岳总领造之日干、时干不同。庚金生于巳月,当为七煞格。巳中丙煞不透而透丁官,谓之官来杂煞,当以去官留煞为最清。《真诠》“论偏官”章提到,“有煞而杂官者,或去官,或去煞,取清则贵”,“夫官为贵气,去官何如去煞?岂知月令偏官,煞为用而官非用,各从其重。若官格杂煞而去官留煞,不能如是之清矣。”简而言之,月令之神地位最重,月令七煞则当以七煞为主,见官则属官来混煞,当以去官存煞为最清。官煞虽然五行相同,但阴阳十神吉凶善恶有别,不可不辨。

赵侍郎造:丙午、丙申、甲寅、丁卯。

周易卜命解:月令七煞,食伤并制之,贵;《真诠》“论偏官”章有提:“煞旺食强而身健,极为贵格”,正此之谓也。

刘八门司造:甲申、乙亥、丙戌、庚寅。

《神峰通考》七杀有制类命例注解

周易卜命解:七煞为体,财党煞,后以印化煞,贵;年月正偏印混杂透干,时逢庚财,去偏存正,亦吉。《真诠》“论偏官”章亦录有此造,谓之刘运使命,沈氏解之曰:“身重煞轻,煞又化印,用神不清,而借财以清格,亦为贵格。”

周伯蕴右丞相造:戊戌、甲子、丁未、庚戌。

周易卜命解:《通会》、《真诠》均录有此命。《真诠》“论偏官”章中,沈氏解之曰:“戊被制不能伏煞,时透庚财,即以清食者,生不足之煞。生煞即以制煞,两得其用,尤为大贵。”一煞而遇四制,固然会有煞逢过制之嫌,喜财资弱煞无可厚非,但丁火遇克泄并重,且如火行水上,又被风吹,摇摇欲坠之象也,故不可不用木,以木生火,丁火才能源源不绝,即此命当论煞逢过制,以印绶制伤护煞又生身为用。运行东南木火之象,扶身助印,宜其贵显。

近时纯杂有制类

毛价川尚书造:甲寅、丙子、丁巳、甲辰。

周易卜命解:子辰会局,七煞为体而得局,后以印绶化煞资身,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