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十二时辰最近热播,剧中的小人物元载一心想要娶一个富家女子,然后借机实现自己飞黄腾达的梦想。为此他不惜把目标放在了离过婚的妇女身上,那么我们不禁发问,唐朝女性可以随便离婚吗?离婚以后,真的还能再嫁吗?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唐朝的婚姻制度。
婚姻成立的条件
中国人结婚有一个传统,就是父母一般决定着子女的婚姻大事,唐朝亦是如此。《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只要尚未结婚,就一定要听从父母的安排,如果违背父母的意愿,就会受到杖一百的处罚。
父母同意之后,即使男女双方也都没有异议,也必须要找一个中间人,也就是媒人。由媒人在中间充当媒介,传递男女双方关于婚姻的想法和意见。其中媒人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将男方的《通婚书》交给女方,等女方同意以后,再把回复的《答婚书》交给男方。
所以说婚姻要想有效,得到法律和别人的认可,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就是父母的同意和媒人的见证,二者缺一不可。
《唐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意思就是如果家里嫁闺女,签订婚书以后,如果反悔的的话,会受到杖六十的惩罚。如果已经结了婚再反悔,服一年半的徭役。而明知别人已经签订了婚书再娶她的话,要受到惩罚,而女方仍然要归之前签订婚书的人,如果之前那人不娶的话,则要归还男方聘礼。
从这就可以看出,这条法律规定的核心就在于婚书,所以男女结婚的一个必须条件就是签订婚书,这是重中之重。
民国时期婚书
婚书就相当于一种保障,签订以后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签订婚书也成了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唐朝律令规定,男女之间有三种情况不得结婚,如果结婚就是违背法律,不受到国家的保护。第一,同姓不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男女之间如果同一个姓的话,就不许结婚;第二,宗妻不婚,这一条规定的是同宗之间,男性不得与同宗室的妻妾通婚;第三,尊卑不婚,主要包括平辈外亲间不得结婚、不得与逃亡的女性结婚、良贱之间不得结婚。第四,居父母丧期不得为婚。父母丧期期间,不可以结婚。唐律这么规定的目的就在于维护伦理道德与社会等级观念,二者不容逾越。
满足刚才所讲的几个条件之后,还不能违背“四不婚”的限制,只要违背了一项,那么这门婚姻就相当于无效。
当所有的前提条件都符合以后,婚姻就可以正式的进行了。下面再介绍一下婚姻进行的几个步骤。
婚姻进行的步骤
唐朝男女双方要想正式结成婚姻关系,那么特定的程序就必不可少。也就是所谓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一共六道程序,一道都不可以马虎。
纳采,就是男方与女方结亲的想法得到应允以后,男方需要遣媒人拿着礼物,一般都是雁,然后送给女方。
《仪礼》记载:“昏礼,下达纳采。用雁。”
问名,就是男方让媒人到女方家里去问女方的姓名与生辰八字,当然事先肯定已经知道了对方的姓名,所以这只是一个形式。本质的目的是去要女方的生辰八字,然后测算两人的命理合不合。
纳吉,就是问好生辰八字,进行测算以后,将吉兆通知女方,让对方安心,然后约定订婚送礼的时间。
纳征,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下彩礼,男方带着礼物亲自上门送到女方家里。
《礼记》记载:“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而对于聘礼的数量,政府也曾做出规定。显庆四年十月,唐高宗下诏规定道:“仍自今已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已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
现代结婚的彩礼
请期,俗称选日子,就是男方派人到女方家里去通知结婚迎娶的日期。男方家里派的人带上礼物,说明日期,得到女方父亲的同意以后,再返回男方家里复命。
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的最后一礼。就是新郎亲自到女方的家里去迎娶新娘回到自己家中的礼仪。
完成了“亲迎”以后,六礼才算完毕,婚姻关系也相当于正式确定。男女双方从此以后就结成夫妻,受到法律的认可。
婚姻结束的规定
曾经在敦煌出土了一份唐朝的“离婚协议”,大致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大概意思就是因前世三生的缘分,今生才结为夫妻,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听起来似乎很美好,但实际上这只是表面上的和谐而已。
唐代虽然允许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必须要符合出妻、义决、和离三种类型之一才可以。虽然妻子也有一定的权力与丈夫解除婚约,但是实际的主导权其实在丈夫一方。关于“出妻”的规定就很能说明这一点。
先来说一下什么是“出妻”,“出妻”就是“七出”,唐代“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公婆、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
无子,就是妻子生不出来儿子。因为按照古代的伦理道德观念,娶妻的一大目的就在于为家族生育出男性继承人,从而达到传宗接代的目的。古代把生孩子的全部责任归咎到女性身上,因此如果女性生不出来男孩儿的话,男性有权力跟她离婚再娶。
淫佚,即纵欲放荡。按照社会伦理的规范,女性如果行为不检点,私生活比较放荡的话,丈夫也有权和她离婚。
不事公婆,就是不孝顺公公婆婆。按照古代对女性的要求,在家则孝顺父母,出嫁则孝敬公婆。不孝顺公婆就是逆德,不利于家庭内部的长久和睦。
口舌,有搬弄是非,爱说闲话的意思。因为在古代社会,一个家族的和睦是稳定的基础,而搬弄是非势必会影响家族内部的和睦,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因此口舌为人所不能忍。
盗窃,就是拿取丈夫家的财产。因为夫家的财产由专人进行管理,然后整个家族使用,如果妻子擅自拿走一部分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家族的生活,这是大家所不能够忍受的。
妒忌,指有妒忌之心。古代一般实行的是一妻多妾制,允许男性在正妻之外,再进行纳妾。如果妻子妒忌丈夫纳的妾的话,破坏了家庭的和谐,扰乱家庭的秩序,这也是不被允许的。
恶疾,指女性患有严重的疾病。但是具体患哪一种疾病,或者病到哪种程度,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义决是指夫妻双方之间一旦出现了法定的禁止行为,那么就必须离婚,否则就会追究双方的责任。一般是指丈夫对妻子、或者妻子对丈夫的近亲有殴、杀、奸这些罪行的,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双方必须离婚。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注:须夫告,乃坐。死者,斩;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注:皆须妻、妾告,乃坐。
从以上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唐律对“义决”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细想一下,唐律这么规定其实还是为了维护家族内部的伦理道德,防止家属互相侵害,维持社会的稳定。
《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投,两愿离者,不坐。”
和离是指夫妻双方不能够安宁、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它就相当于今天的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一样,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
从这一点来看,离婚不再属于男方的单方面行为。一旦女性觉得自己跟丈夫的感情出现了不可调节的矛盾,那么她也有权要求离婚。这实在是一大创举,具有相当进步的意义。
只要符合以上三类之一,夫妻双方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总的来说,唐朝离婚虽说还是男性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女性也享有部分的自主权利。
总结
唐朝男女双方从结婚到离婚,都有一套严明的秩序。违反哪一项都结不了婚,而符合了任何一条禁令,也都可以离婚。总体来说,唐朝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男女双方都有一定选择的权力。也因此,元载才有娶离婚妇女的心思,因为这在唐朝本来就是一件平常事。
对于后世来说,唐朝完备的婚姻制度,以及与此有关的民间习俗、法律制度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唐律疏议》、《礼记》、《浅谈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 孙永祥、《浅谈唐朝的婚姻制度》纪寿南、《浅谈唐朝的和离制度》余昕如、《从唐律探析唐朝的婚姻法》董潇丽、《浅谈唐朝婚姻制度》李栋、李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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