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东南25公里处,有一座古城遗址。
该城建于公元九世纪的西夏政权时期,于公元1226年被成吉思汗蒙古军攻占。
公元1286年,元世祖忽必烈在此设“亦集乃路总管府”,从此成为了中原到漠北的交通枢纽。
马克波罗在走向心中的“东方天堂”的过程中,曾经在这儿停留过。
1372年,明朝征西将军冯胜带兵讨伐元朝残军,攻至此城,使河流改道、城内水源断绝。
此城也就成为了元朝最后一座被攻下的城池。
随后,冯胜下令废弃该城,强迫居民迁徙。
长年累月,风沙最终吞噬了废城。
1983年,文物考古研究专家李逸友率领团队对该城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考古发掘,得出了不少重要成果,揭示了许多掩埋在历史尘埃中鲜为人知的秘密。
其中,在总管府档案室的房址内出土了大量元代官方文书和私人文书。
这些文书中,有许多契约文书、涉及到婚姻、借贷、雇佣、买卖等诸多方面,为元史研究提供了新资料,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有一件较为完整的合同婚书(编号为F13:W130),格外令人注目。
全文如下(标点为笔者所加):
立合同大吉婚书文字人,领北傀列地面,系太子位下所管军户脱欢等。今为差发重仲,军情未定,上马不止,身缠厥少,无可打兑照期。今有弟脱火赤,军上因病身故,抛下伊妻巴都麻,自为只身,难以独居住坐,日每无甚养济。
今凭媒证人帖哥作媒,说合于亦集乃路屯田张千户所管纳粮军户吴子忠家内,存日从良户下当差吴哈厘,抛下长男一名唤哈立巴台,说合作为证妻。对众眷言定财钱市斗,内白米壹石、小麦壹石、大麦壹石、羊酒筵席尽行下足。
脱欢一面收受了,当择定良辰吉日,迎娶到家,成亲之后,并不欠少分文不尽钱财。如有脱欢将弟妻巴都麻改嫁中,内别有不尽言词,前夫未曾身故慢妹改嫁,一切为碍,并不干吴子忠之事,系脱欢等一面证人无头词。如哈立巴台将伊妻不作妻室台举,罚小麦壹石,如巴都麻不受使用,非理作事,正主婚人罚白米壹石,充官用度。恐后无凭,故立大吉合同婚书文字为用。
至正廿五年十一月初七日。
正主婚人脱欢。
副主婚人巴都麻。
取吉大利,同主婚人塔义儿。
知见人李住哥,同主婚人帖木儿。
透过这份文字拙劣的婚书,我们可以还原出事件原貌。
原本,元朝《通制条格》“户令?婚姻礼制”对婚姻有明确法律规定:人伦之道,婚姻为大,但为婚姻,须立婚书,免得争讼;蒙古人不受此限,可以不立婚书;色目人自相婚姻可以从本族风俗。
但是,婚书出现的脱欢、脱火赤、巴都麻、张千户、吴子忠、吴哈厘、哈立巴台等七人,前面的三人是蒙古人(现在的蒙古族人中,还有很多人起与这三人相类似的名字,其中的巴都麻之意为“莲花”);中间两人为汉人,后面两人为色目人。
可见,在实际生活中,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了减少纠纷,也往往订立婚书。
三个蒙古人是岭北哈喇和林地方人(“领北傀列地面”),他们的关系是:脱欢是脱火赤的哥哥;巴都麻是脱火赤的妻子。
脱欢和脱火赤都是元顺帝的太子爱猷识理达腊位下军户(“系太子位下所管军户”)。
脱火赤因病死亡,抛下了妻子巴都麻。
婚书订立于至正二十五年(公元1365年),这一年,农民起义的战火燃遍大半个中国。皇太子爱猷识理达腊率领军队平乱,而作为皇太子位下军户,脱欢在“差发重仲,军情未定”的情况下,要随时听从命令上马出征。
按照蒙古军队的惯例,军人出征打仗的军马、盔甲、武器、口粮等一应盘缠全要自己准备。
脱欢家中困难,一方面,出征的“盘缠厥少”;另一方面,弟弟脱火赤病故后,弟媳巴都麻“自为只身,难以独居住坐,日每无甚养济”。
所以,脱欢想到了一条两全其美的办法:将弟媳巴都麻改嫁他人,既可以让她有一个安身立命之所,也可以换点彩礼钱,作为自己随军出征的盘缠。
脱欢所在的哈喇和林是蒙古帝国的第一个都城,地处漠北;而亦集乃路地处漠南。
根据《马可?波罗行纪》里面的记载,二者间有四十天路程,中间要穿过荒凉的大沙漠。
也不知中间都有哪些曲折的经历,巴都麻最终被丈夫的哥哥脱欢带着从漠北走到漠南,改嫁给了一个素不相识的哈立巴台。
哈立巴台的父亲叫吴哈厘,原来是亦集乃路屯田张千户所管纳粮军户吴子忠家的奴隶——他的名字里的“吴”字乃是主人的姓,后来“从良”,即改变了奴隶身份,成为与其他百姓一样具有自由的普通平民(良民),则他的儿子哈立巴台就减掉了“吴”字。
张千户和吴子忠的名字明显属于汉人。
而由身份结合名字看,吴哈厘和哈立巴台应该是西夏遗留在亦集乃路或者是蒙古大军征服西夏首都等地俘虏的党项人的后裔,属色目人。
我们知道,元朝政策的制订偏向蒙古人和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但是,从这份婚书里,我们却看到,蒙古人脱欢一家生活难以为继;而色目人吴哈厘曾给汉人张千户手下的另一个汉人吴子忠家当奴隶。虽说吴哈厘后来改变了奴隶身份,但仍在吴子忠家打工、当佣人(“当差”),经济状况并未有很大的改善。
也正是这个原因,吴哈厘死后,“抛下长男”哈立巴台一直娶不到老婆,最终不得不付出三石粮食(“白米壹石、小麦壹石、大麦壹石”)的代价,娶一个素不相识的寡妇。
有意思的是,这份婚书,还写明了婚姻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如哈立巴台婚后对妻子不好,“不作妻室台举,罚小麦壹石”;“如巴都麻不受使用,非理作事,正主婚人罚白米壹石,充官用度”等等。
总之,这是一份婚姻契约文书,真实地反映了平民阶层中的蒙古人、汉人和色目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境况——未必如教科书里所写,也体现出元朝末年经济凋敝,社会动荡,人心浮动的大时代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