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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与藏族文化的关系是什么?

(一)对节日文化的影响

藏族有许多节日都与佛教有关,其中与佛教戒律有直接关系的有雪顿节。雪顿节是藏族的传统节日之一,在17世纪之前是一种纯宗教节日,源自佛教戒律“夏安居”的规定。遵照佛教戒律,凡比丘、沙弥在夏天雨季期间要进行长净和夏安居活动。出家人一般都足不出户,在家闭门修习,以免踩伤这一时期多出外活动的虫类。夏安居一般始于藏历三月,持续三个月时间,于藏历六月三十日结束。结束夏安居被称为“解制”。解制这一天,出家人纷纷下山,老百姓要以酸奶敬献。这就是雪(酸奶)顿(宴会)节的最初来源。

到了17世纪五世达赖喇嘛时期,为了让整个夏安居期间足不出户的僧人们轻松一下,雪顿节又新增添了跳藏戏的内容。许多民间的藏戏班子都来到拉萨轮流献艺,藏戏渗入到雪顿节的初期,是宗教活动与文娱活动结合的开始,范围局限在寺庙内。先以哲蚌寺为活动中心,因此也被称为“哲蚌雪顿”。五世达赖喇嘛从哲蚌寺移居布达拉宫后,每年的雪顿节第一天仍在哲蚌寺演出,第二天到布达拉宫为达赖喇嘛演出。

18世纪罗布林卡建成后,成为达赖喇嘛的夏宫,雪顿节的活动又从布达拉宫移至罗布林卡内,并开始允许老百姓入园观看藏戏。从此,雪顿节的活动便更加完整,形成一套固定的节日仪式。今天的雪顿节则加入了文艺汇演、商贸洽谈、物资交易、旅游观赏等项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为拉萨夏日最隆重的节日。

后藏日喀则地区扎什伦布寺司莫钦默节(意为大观节)是以跳神、跳藏戏、杂技表演、物资交易等内容为主的夏季盛大节日。在九世班禅时期,这个节日影响很大,印度、尼泊尔、不丹等国的商人也来参加,还举行军队仪仗表演,甚为隆重。这一节日也是来源于戒律“夏安居”结束后的庆祝仪式。实际上,藏地许多寺院在夏季举行的跳神、跳藏戏等活动多与此有关,只是各地因气候、时令不同而举行时间不同罢了。

放生节也是一个与戒律有关的节日。放生节不像雪顿节只在拉萨一地盛行,而是在各地藏区多有举行,主要源于戒律中的“不杀生”之戒。人们虽然困于高原环境,平时不得不宰杀牛羊以维持生存,但在放生节这一天,预先准备数十头,甚至数百头的牛、羊、马,为它们洒上净水,在耳朵上系上彩绸或布条后放生,从此不再宰杀它们,任其自生自灭,以表达对它们的怜悯赎救之情。

(二)对衣、食、住、行风俗的影响

佛教戒律中的别解脱戒对出家人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随着佛教的深入人心,出家人的行为规范也逐渐融入藏人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生产中,成为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本文仅就衣、食、住、行四个方面选择一些事例来加以说明。

1、在衣着方面

由于藏地气候寒冷和受本教的影响,藏人的审美观念中偏爱黑、红色等深色,而印度僧人穿着的传统的土黄色在雪域藏地就显得太刺眼。因此,一种折衷的绛红色便成为出家人的专用色。俗民百姓一般忌穿这种颜色的衣裙,而且,对出家人的尊奉甚至演化成了对黄色和绛红色的尊敬。藏族人见到地上有此二种颜色的布片或其他东西,也会自觉地拾起来放在高处。

2、在饮食方面

佛教戒律中大乘菩萨戒规定不许吃肉,以免杀生。而小乘别解脱戒则规定不许吃除“三净肉”以外的其他肉食品,可能是由于出家人以化缘为生,对化缘得来的饭食不可能讲究太多。“三净肉”是指非我杀,非为我杀,非亲见杀之肉食。藏传佛教虽为大乘佛教传承,但是在藏地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物质产品匮乏,经济形式单一,如果戒肉,则势必导致热量不足、营养不良而难以生存下去。因此,藏族僧俗信徒一般不戒肉,除“三净肉”外又加上了不食有爪的和奇蹄动物,如鸡、鸭和马、驴等。

戒律中有“二十一进食聚”,规定比丘进食时不得含食语,饮勿做呼噜声,食勿做吧嗒声,食匆出舌,勿移食于左右腮,腭勿做声,不得摇钵,不得啮半食,不得弹舌做声食,未食勿得张口,断食不宜过大或过小等。在藏人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父母按上述规矩要求小孩子。如果有人在众人围坐进食时有不符合上述规矩的进食行为,就会被其他人耻笑为不懂规矩,没有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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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是传统佛教的一个分支,它的诞生对藏族文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藏传佛教已经融入到藏族人民的生活当中去了。

那么,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藏传佛教与藏族文化的关系是什么吧!

人类在漫长的繁衍生息过程中,经历了对自身和外部世界的认知、适应。改造和再创造,从而创造出了丰富多彩的文化。由于生存环境的不同,人们对文化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学者们通过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对文化的含义也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自文化人类学和文化学产生以来的一二百年中,就出现了几百种对文化的不同定义,至今仍未有哪一个定义被公认为标准。这恰恰反映出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然而,人类毕竟是有共性的,文化的差异再大也不会超出以下三个范畴: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外部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这三个范畴发展出来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也就组成了人类文化的整体框架。人类文化的差异性和多样性集中体现在对这三种关系的不同理解和处理方式,以及对三者的不同侧重上。

藏族文化是世界文化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内容和独特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受到世人的瞩目。世代生活在高海拔地区的藏族人民,面对恶劣的生存环境和相对匮乏的自然资源,表现出了顽强的生命力和对真、善、美的不懈追求。

因而,注重不断地自我完善和追寻生命的真谛便成为藏族文化显着的特点。精神文化是藏族文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藏族文化真正的价值所在。佛教自7世纪传人藏地以来,藏传佛教的哲学思想和价值体系作为藏族精神文化的主体和核心,引导、影响着藏族文化的方方面面。“戒律存则佛法存,戒律灭则佛法终”,藏传佛教戒律既是藏传佛教发展的制度保证,也是藏传佛教思想的具体体现,故而在庞大的藏文化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其影响广泛而深刻。

一、佛教戒律对藏族精神文化的影响

(一)佛教戒律对藏族伦理道德的影响

哲学意义上的“道”是指天地万物之所以生之总根源;“德”是一物之所以生之道理。伦理学意义上的“道”指处世做人的根本原则,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有的根本原则;“德”指修道所得,即人遵循为人之道,坚持行为准则所形成的品质、境界和收获、体验。“道德”两者合起来使用,指人类的行为合于理,利于人。西文的道德(Morality)一词源于风俗(Mores),含有社会风俗和个人品性两层意义。伦理是指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所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伦理与道德具有大体相同的意义,均突出了行为准则在人们行为中的重要性。

稍有不同的是,伦理并未突出人们个体的心理、品质。所以,有人把伦理称为客观的法,指社会道德;把道德称为主观的法,指个人道德。而实际上,由于道德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伦理也包含社会和个人两个方面,所以伦理和道德常被当作同义词,而更多时候则是“伦理道德”连称出现。

我们在上文中已介绍过,佛教戒律是一种行为准则,它既对修行者个人的品行作了严格的规定,又制定了调节僧众社会的规则,同时还提出了如何处理僧团这个小社会与整个世俗社会的关系的问题。因此可以说,佛教戒律与伦理道德在监督个人行为和调节社会行为上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不同的是,佛教戒律所针对的是一个特定的个人和群体。藏族社会几乎全民信教,佛教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因此,佛教戒律所规定的行为准则便成为全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

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是随着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工,剩余劳动和私有制的出现,进人奴隶社会时期后才形成的。与原始道德的意识混沌朦胧不同,此时的社会道德已成为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道德宗教化,政局道德化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道德伦理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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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社会自吐蕃第一代王聂赤赞普时便已进人奴隶社会。此后至第二十六代王拉脱脱日年赞时期一直全民信仰本教,并以本教巫师护持国政。松赞干布时期佛教开始传人藏地,但本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佛本斗争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终以本教吸收佛教理论,建立起佛教化的理论体系而告终。因此,在佛教未扎根藏地之前,藏民族曾以信奉本教为主,其伦理道德也势必受到本教的影响。

本教以对山神、土地神、灶神、屋神,以及天上的“赞”、地上的“年”、地下的“鲁”神等的多神崇拜和煨桑、杀牲祭祀、祈福禳灾等仪式为特点,所以藏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将对诸神的恭敬不违作为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此外,这一时期的藏族社会处于奴隶社会和封建农奴制社会的重叠状态,其伦理道德也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吐蕃时期的《礼仪问答卷》就极具代表性。其中宣扬以“六告身十二等级”为代表的阶级、等级制度,要求臣对君、仆对主的忠诚、恭敬,体现了其伦理道德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的阶级属性。

当然,《礼仪问答卷》中也包含了许多诸如孝敬父母、尚武褒勇、善言和睦、教养子女、敬重正直、提倡勤奋谦虚等积极的、至今仍为藏民族所崇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可以说,《礼仪问答卷》标志着未受佛教思想影响之前的藏民族伦理道德的最高成就。

佛教自7世纪松赞干布时期传人藏地后,其博大精深的哲学理论系统和严谨规范的修持仪轨便受到藏人的欢迎,尤其赢得了统治阶级的青睐。虽然经历了与本教争夺主导权的激烈斗争,佛教仍以不可阻挡之势在藏地扎下了根。从此,藏人的伦理道德和统治者的治国之策便都依循佛教的道德观,在原有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佛教化的价值体系。在此过程中,佛教戒律的影响最具直接性。

1、以“五戒十善”为指导思想

松赞干布时期,大臣吞弥桑布扎最初翻译的几部佛经中有一部名为《十善经》,主要讲解佛教“十戒”(或称“十善法”)。

“十戒”的内容包括“身三”,即不杀、不盗、不淫;“口四”、即不两舌、不恶口、不妄言、不绮语;“意三”、即不贪、不嗔、不痴。身、口、意代表了行为、语言和思想。“十戒”源于“五戒”,而又与“五戒”侧重不同。“五戒”侧重于止恶,而“十戒”侧重于行善。由“十戒”而来的“十善”即以不净观离贪欲,以慈悲观离嗔恚,以因缘观离愚痴,以诚实语离妄语,以和合语离两舌,以爱语离恶口,以质直语离绮语,以救生离杀生,以布施离偷盗,以净行离邪淫。“五戒十善”是佛教伦理道德的基础。以佛教的观点,守“五戒十善”可确保投生人天善趣,免堕三途,即使今生不能解脱,来生仍可继续修持。

松赞干布依据“十善法”制定了吐蕃立国教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准则,包括“法律十五条”、“七大法律”和“人道十六则”等合计三十七条。其中属强制执行的法律只占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则属社会伦理范畴。

据《贤者喜宴》记载:当时制定的“人道十六则”是在戒除“十不善”的基础上加上尊父、敬母、礼待出家人、尊重长辈、知恩图报和不欺害他人等六条而成。后来又进一步演化成更接近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形式。即:

1、皈依虔敬三宝。

2、敬重报答父母。

3、以德回报有恩之人。

4、不犯上且听其言。

5、所行效仿贤哲。

6、潜心学习佛法及文字。

7、笃信因果,戒绝恶行。

8、对人莫生歹心,而应有益于人。

9、行事公正不欺。

10、节制酒食。

11、明知羞耻。

12、借债如期偿还。

13、升斗斤两禁伪诈。

14、他人未委托之事,当禁无益之干涉。

15、做事有主见,遇变不乱。

16、对所发之誓及保证视如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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