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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卦》中的诉讼观及其展开

讼卦_八卦金钱卦米卦第1卦_讼卦变姤卦

讼卦变姤卦_八卦金钱卦米卦第1卦_讼卦

《易经》是中华文化的源头,经过“三古三圣”的阐解增修,自汉代以降,这本先秦古籍一跃成为六经之首、设教之书,影响中华文明数千年之久而不息。《易经》初有八卦,后经文王推演而成六十四卦,内容包罗宇宙万象,卦与卦之间亦环环相扣,严密无二。

《讼卦》是《易经》的第六卦,讲的是如何对待和处理争讼,其中暗含了先秦时期粗略的“诉讼”理念,从《讼卦》中可一窥古人对待诉讼的态度,并且正是由于这个态度,让后世中国及国民在面对诉讼时仍不免有情感复杂的价值考量。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篇》

在对待争讼时,《讼卦》乃至《易经》都秉持“无讼”原则。即争讼发生后,不主张借助官方的力量解决矛盾,而希望“君子以作事谋始”,通过事前的周全考虑以及个体本身的主观能动性,避免争讼的产生。孔子作《十翼》之后,更是将儒家“息讼”、“贱讼”的理念深度融入《易经》之中。“无讼”思想在《讼卦》里有集中表现,具体为三个方面:

第一,立论引导“无讼”。《讼卦》开篇即写到“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以“一直争讼会有凶险”立论,告诫大家即使有纠纷也不要轻易借助诉讼解决。

《讼卦·彖传》亦说“终凶,讼不可成也”,一直争讼除了有凶险之外,事情也不会成功。《讼卦》的开篇为后面的内容定下了价值评判的基调,告诫大众不要兴讼、用讼,从而达至“无讼”。

第二,正面引导“无讼”。《讼卦·初六》提到“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不纠缠于诉讼,终可获得吉祥。即使涉入争讼,但是如果不深陷其中,懂得适可而止,最后也不会带来不好的结果。《讼卦·九四》说“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亦是强调不可久久争讼的好处。这些爻辞都从正面引导社会大众,在面对争讼时要有理、有度、有节,不可得理不饶人,通过正向的积极效果引导“无讼”。

第三,反面引导“无讼”。《讼卦》除了从正面描述不可争讼的裨益外,还从反面介绍了久久争讼的不利后果。《讼卦·上九》说“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凭借争讼获得的显贵身份,在一天之内会被多次剥夺,说明即使通过争讼获得好处,这种好处也不会长久,不可固守。《讼卦·象传》也说“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依靠诉讼获得好处,不会被人尊重。以上种种,都是通过负面的消极的评价来使人望“讼”却步。

五千年的风和雨啊,藏了多少梦。

——《中国人》

夏商距今年代久远,该时期的律法资料缺失,对其司法制度的记载散见于后世文献,不可细考。及至周朝,礼法兴盛,“礼”和“刑”被广泛用于规范人的行为,二者区别在于贵族用礼,百姓用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谓。

同时由于周朝实行宗法制,宗族家长能够对家族成员所涉民事或者刑事纠纷进行处理,一般的民刑争讼基本在家族内部得以解决。加之统治阶级大力倡导礼治,厌讼恶讼,国家虽有律法,亦轻易不用,“无讼”思想从周朝已初见端倪。并且在子产“铸刑鼎”之前,国家的律法藏于官家,秘密而不公开,普通百姓基本上不知亦不能知律法的具体内容。

律法的非公开状态一方面加剧了民众对律法的恐惧,使得立法者“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初衷能够轻易实现;另一方面借助律法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也阻绝了民众兴讼、用讼的念头。

汉代以后,独尊儒家,孔子对争讼的论调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无讼”的官方态度,这一态度延及清朝也几无根本变化。“无讼”思想在中华大地上生命力如此旺盛,其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